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父母处取得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单方面向配偶双方父母开具欠条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如何界定贷款性质的真实性?司法实践中,定性的关键在于证明方(父母)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子女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
关键词
夫妻债务借款合同
案件基本事实
刘某与杨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刘某父母于2017年向刘某银行卡转账25万,为刘某购买商品房。刘某单方面向其父母开具了证明。同年,刘某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
随后,刘某与杨某于2020年被人民法院离婚。2021年,刘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杨某偿还本案贷款25万。
争议焦点
1、刘某从父母处获得的25万元是否应归类为贷款?
2. 如果属于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办案及依据
1、刘某某父母给予刘某25万元的性质认定。
司法实践中,借贷关系的认定一般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形式要求,即双方就贷款达成一致,如借据、贷款合同、口头协议等能够表明双方就贷款达成一致的形式;二是实质性要求。 ,即实际交付的资金。虽然本案中,刘某某与其父母之间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看似贷款关系已经成立,但考虑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特殊性,与一般借款合同不同的是,债权人与被贷款人债务人完全反对。配偶一方与其父母可能存在虚假意图,串通让另一方承担债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借贷合同的举证责任更为严格。转账时是否有票据、是否有还款要求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付款意图、欠条上是否有倒签日期、子女及其配偶是否分居或离婚等[1]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某与其父母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本质上是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并结合其他事实推定不构成借贷关系。 [2]
2、如果是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结合其他证据,确认借款协议确实存在且实际付款,则借款关系成立,合法有效。 [3]进一步程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判定[4]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种:
回到本案,如果配偶与其父母之间建立了借贷关系,债务金额满足家庭日常需要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数额超过家庭日常需要,就必须共同进一步分析资金的用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如购置房屋、汽车、装修等),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赌博、个人挥霍等),则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认定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时,采用“目的论”规则。认定的核心在于债务(即贷款)的实际用途,审查的重点是债务合同成立后债务的用途。实际用途,而不是合同中约定的正式用途,以及债务人的配偶是否知道或可能受益。 [5]
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主要表现是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或者一方不参与生产经营,但明知并支持配偶借款从事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并分享债务收益。 [6][7]
衍生问题分析
一、关于侵权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采用了“意义论”为主体、“目的论”为重要补充的原则。但侵权债(指因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而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构成法律义务)不属于两者的范围,因此需要单独讨论。
有学者将配偶侵权行为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侵权行为的基本行为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家庭事务的履行或者家庭利益、夫妻共同债务(如如接送孩子、上下班等活动期间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第二,侵权虽然基本活动与家庭无关,但所得利益由家庭分享,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从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虽然与配偶无关,违法行为产生的违法所得由家属分享);三是侵权行为与家庭无关,所得利益不作为个人债务由家庭分享。 [8]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庭活动造成侵权或者所得收益为家庭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9]例如,接送孩子上下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婚姻破裂时的债务责任问题
夫妻婚姻关系破裂时的债务责任问题仍需符合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一般认为,“夫妻同居”的债务依据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即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因此,实践中,如果债务人的配偶因与债务人感情不和而分居,分居期间发生的债务不能构成夫妻债务,因为它缺乏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依据,即债务人的配偶不承担债务偿还责任。责任。
分居事实理论上是判断债务是否由夫妻双方承担的重要因素,但离婚前分居与离婚后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有所不同。
原则上,从分居到离婚期间,债务人独自承担债务。但例外情况(即夫妻双方负连带责任)在于民法典第1064条后半部分,该条规定:“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离婚后阶段,债务将由债务人单独承担,债权人只需按照借贷关系的相关要求提供证据即可。
三、事后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问题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后追认的配偶共同债务,中断配偶一方诉讼时效的事项是否延伸到配偶一方,即该事项是否具有涉及其的效力。诉讼实践中,一般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广义层面。债务连带应当遵循债务连带的一般规则,并适用连带债务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事由之一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连带债务人的,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可见,事后因配偶共同债务而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具有干扰对方的效果,夫妻双方作为“利益共同体”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相关法律及文件
[1]参见白建国、董翠国:“子女单方面向父母开欠条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人民司法(案例)》2023年第35期,第52~54页。
[2]参见(2021)豫08民终3928号《杨福兵、刘狗头等人民事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宝引证码【CLI.C.505350138】。
[3]参见(2024)京01民中第10075号《吴某等人与吴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宝引用码【CLI.C.556239755】。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联名签字或者一方追认或者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所承担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对自己的财产所负的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债务人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但用于经营或者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5]参见(2021)赣01民终462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支行李寿石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网。
[6]参见(2020)最高院民诉第5388号《关于钱耀明、顾景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及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7]李鸿祥:《论《夫妻生活》债务运用规则的解构》,《东北师范大学学报》,2024年第6期,第145页。
[8]曹岩、贾克跃:“配偶一方的侵权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韦科第一
[9]参见(2020)京01民中3001号,《蔡、施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法宝引用码【CLI.C.100945161】。
关于作者:
潘琴,华东政法大学2024级法学硕士生,是婚姻科的志愿者。
作词:潘勤
编辑:陈璐
校对:朱佳怡、辛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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