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威远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打篮球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本期声明栏目请伟远法官详细讲解哪些情况不需要赔偿,哪些情况需要赔偿?
案情简述:打篮球致同事眼睛受伤
原告程某与被告李某原是同事。一场休闲篮球比赛后,他们的友谊消失了。
原告称,2022年2月12日20时00分,原告、被告及公司部分员工在公司篮球馆打休闲篮球。被告在没有身体对抗的情况下,在原告身后做出不必要且危险的动作,导致原告左眼上下泪小管破裂,左眼眼睑裂伤。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被诊断为十级伤残。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8500元。费用、营养费用、后续治疗费用。
法官说:在参加竞技体育活动时,什么样的情况需要赔偿?
案件通过调解得到了解决,但这种案件中发生的事情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有人认为,篮球是一项竞技运动,参与者在过程中难免发生碰撞。应该算是一种冒险行为,不需要补偿。
为此,威远法院法官李文英结合案件审理,询问打篮球时发生人身伤害,什么样的情况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什么情况下不需要赔偿?为公众提供了进一步的解答——
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一方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另一方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因其他参加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者,不在此限。活动主办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根据该规定,打篮球时的身体碰撞是否合理,是侵权人是否需要承担他人伤害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果是合理的身体碰撞造成的,作为一项运动,人身伤害后果是完全有可能发生的。您应该对打篮球时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后果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自愿参加这样有风险的竞技运动,您应该将其视为冒险行为,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明显超出篮球规则的范围,且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害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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